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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因不知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致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而增加負擔。因此,民眾於新購房屋時,如房地仍供自用者,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無出租、營業,且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房屋,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省去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
 
此外,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修正,契稅申報書附聯已增列超過戶數限制放棄他處原適用自住稅率房屋選項供申報人勾選填寫,請民眾在申報契稅時,善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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